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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私募 案例回顾:心电监护ST段抬高,医方未及时处理致患者死亡_被告_原告_过失
发布日期:2025-04-05 22:57    点击次数:157

股票型私募 案例回顾:心电监护ST段抬高,医方未及时处理致患者死亡_被告_原告_过失

**案件概述:**股票型私募

2024年3月17日,宋某英因长期胸痛(已持续十余年)和症状加重前往某市某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她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高危高血压及其他多种疾病。患者曾接受过多次手术治疗,包括脑血管介入和股骨手术等。基于病情,医生为其安排了住院治疗。

2024年3月19日,宋某英在医生李某某的主刀下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过程顺利,但不幸的是,她于3月20日凌晨因恶性心律失常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宋某英死于该病症。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方(宋某英亲属)指出,患者之前曾因冠脉狭窄接受过支架植入手术,并且术后遵循药物治疗,胸闷症状近期再次出现。经过检查,发现冠脉病变严重,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根据李主任的建议,患者于3月17日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宋某英停用了阿司匹林药物。术后,患者出现心电监护异常,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最终导致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特别是在手术后未能采取有效的抗血小板治疗和未及时识别心电监护异常,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因此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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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用等一系列费用,合计944792.56元,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13437.76元。

**被告辩解:**

被告方(某市某人民医院)根据相关鉴定意见辩称,本院的诊疗行为仅存在轻微过错,患者的死亡与其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属于次要责任,因此,赔偿责任应根据次要责任的下限16%来计算。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认为,某市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建议,医院的过错应定为轻微至次要责任。

**法院庭审意见:**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此次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但该过失程度较轻。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鉴于患者死亡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法院判决:**

2025年1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250748.14元。

发布于:山东省